台達徵信公司一名陳姓員工2013年離職後,自立門戶開設安心國際專業徵信公司,2015年間卻將任職台達徵信時捉姦影片打上馬賽克,上傳Youtube網站為新公司宣傳,結果被委託人發現,台達賠償180萬元後轉向陳男求償,新北地院今判陳男須賠償台達180萬元和解金及20萬元商譽損失,總計200萬元;仍可上訴。
判決指出,陳男自2010年5月任職台達徵信公司,2013年7月離職,更創立安心國際專業徵信公司,但2015年7月,一名陳姓男委託人卻發現2011年間委託台達的捉姦影片,是遭人打上馬賽克,上傳Youtube網站,立即向台達抗議。
台達基於契約有簽保密協議,明定業者須銷毀影片等,事後卻外流還上傳網路,最後賠償180萬元跟委託人達成和解,再根據上傳影片上安心徵信及連絡電話等浮水印,追查出陳姓前員工所為,怒向新北地院提訟要求陳男賠償200萬元。
陳男否認是台達員工,強調僅有合作關係,不知有保密協定,還反咬台達惡意提訟,藉此阻擾他公司的業務發展。
不過,新北地院基於台達員工薪資雖無底薪,而依業績決定,領取獎金、津貼等,但仍屬《勞基法》認定的工資,何況陳男也有向台達申請任務時的開支費用,認為兩方已有僱傭關係。
又徵信業者及員工對委託人有保密義務,已是該行規範,陳男也非無經驗,從事徵信業多年,不可能不知,而在任職時違反,造成台達公司損害,就已須賠償,又影片一旦上傳網路就幾乎不可能完全移除,顯已傷害台達商譽,也須賠償20萬元;尚可上訴。(孫友廉/新北報導)